欢迎光临~基艾弗姆(辽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最新资讯

刘立新:德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经验启示

文章摘要


德国将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工作的基本理念,不断推出政策巩固此理念。


在推进产教融合中表现出三个特点:



一是依法推进,确保产教融合机制的权威性;


二是明确具体,确保产教融合机制的可操作性;


三是系统设计,确保产教融合机制的有效性。


以德国经验反观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措施推进,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一直被视为德国战后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在我国职业教育界也是广受赞誉。

双元制以产教融合为基本理念,多年来,德国政府不断推出新政策,巩固这一基本理念,成就了双元制人才培养的质量和世界地位。

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工作的基本理念


德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把产教融合作为开展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 明确规定了教育与经济、劳动、行业组织共同协商制定职业教育法律、标准规范、共同负责规划决策、组织实施等工作,同时对各方面的职责、义务、工作方式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职业学校与企业需要共同完成育人使命。职教法中涉及职业教育的相关标准、规范,都强调要听取由产教两方面代表共同组成的职业教育决策咨询机构意见后,方可按程序颁布。

如,联邦职教法中有关各教育职业的设立、各教育职业(专业)职业教育条例、职业进修考试条例等标准规范的出台,都强调要听取联邦职教所决策委员会2意见,再经由联邦教育、经济等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才能由相应部门颁布, 旨在保证产教融合理念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确保产教两方面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共同落实。

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层面,职教法第一部分第2条,明确(双元制)职业教育分为企业与职业学校两个场所进行,并强调两个学习场所协同完成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任务。

由于职业学校由各州管理,为进一步从职业学校方面强化产教结合理念及其贯彻落实,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自1975年以来多次签署框架协议,强调职业学校要贯彻落实产教结合原则,与教育企业分工协作完成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任务。

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2015年最新发布的《关于职业学校的框架协议》,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在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使命和地位。

协议第1条开宗明义,强调职业学校与教育企业在双元制体系内共同完成教育的使命,职业学校作为独立学习场所,作为平等伙伴与其他职业教育参与者进行合作。

各州也都按照这一协议精神,在其关于职业学校法律法规中对职业学校落实产教融合理念,与企业分工协作完成人才培养作出规定。

如《巴伐利亚州学校教育教学法》第11条规定,职业学校的任务是与企业内进行的职业实践教育相协调,并兼顾学生职业活动来提供职业教育并促进其基础教育,还明确规定职业学校教学的相关规范标准由州文教部与相关专业部门、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并听取州层面的专业联合会组织以及职业教育相应主管机构意见后颁布。

该州《职业学校条例》进一步对学校如何落实产教结合理念开展教学做出具体规定。

总之,双元制职业教育把产教融合作为基本理念,从职业教育宏观、中观到微观管理、职业教育相关标准制定、人才培养过程都按照这一理念进行,从而为职业教育工作的推进和人才培养过程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依法确立产教融合机制,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保障


产教融合理念的贯彻落实,需要相应工作机制并确保这些机制顺利有效运行。

为此,德国通过相应法律法规确立一系列工作机制,包括:

一是联邦职教法及手工业条例确立的联邦职教所决策委员会、 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区域职业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毕业考试)委员会。

二是根据《联邦政府与各州文教部关于协调职业教育条例和职业学校框架教学计划工作程序的协商纪要》设立的“职业教育条例与职业学校框架教学计划协调委员会”。

三是各州法律确定的职业学校咨询委员会。四是联邦政府倡导成立的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联盟(如图1)。

640.png
图1 德国职业教育工作机制运行图


联邦职教所决策委员会


联邦职教所作为专业机构和共同决策平台,其决策委员会是法定的联邦政府职业教育决策咨询机构。职教法第92条明确规定,联邦职教所设立决策委员会,作为该所权力机关,并对委员会的构成、 成员产生办法,以及委员会任务做出明确规定。

联邦职教所决策委员会是联邦政府在职业教育方面的咨询机构,联邦职教法及手工业条例中涉及职业教育相关法规和标准出台,都强调要听取该委员会意见后,方可按照相关程序出台。

根据职教法,决策委员会由29名代表组成。其中,联邦政府教育、 经济、劳动、内政(信息技术署)等部门共5名代表、 各州政府(职教工作主管部门)、雇主组织、工会组织等方面各8名代表组成,名州代表成员由联邦参议院推荐,工会组织代表由联邦层面的工会组织建议,雇主组织代表由联邦层面的行会组织、雇主组织和企业组织推荐,5名联邦代表由联邦政府根据部门职责推荐,所有成员由联邦教研部任命,任期一般4年(如图2)。

委员会主要任务:

除已经委托联邦职教所所长以外,对联邦职教所的相关事务做出决议;


为联邦政府在职业教育原则性问题上提供咨询,并对职业教育报告草案提出意见;


对联邦职教所年度研究项目计划做出决定;


可以对全德范围内统一运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提出建议; 


对联邦职教所提出的各教育职业的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在统筹考虑到相对应的学校框架教学计划的基础上,提出意见;


对联邦职教所拟发布的教育职业目录以及联邦职教所在职业远程教育方面承担工作做出决定。


决策委员会以表决形式做出决策。表决时, 29名成员共有32票表决权,四方面代表各拥有等额即8票表决权,联邦5名成员表决时须一致表决,共8票表决权。

委员会对联邦政府涉及职业教育原则问题进行咨询、对职业教育报告草案听取意见,以及听取在职教法律法规的质询时,没有表决权。

决策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联邦劳动署,以及在联邦层面设立的社区组织总会以及联邦职教所科学咨询委员会各派1名专员参会,并拥有咨询权。

联邦政府在职业教育方面所有原则性问题须通过决策委员会协商一致,方可决策,被称为德国职业教育的“联邦议会”。

2.png
图2 联邦职教所决策委员会组成

2.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


联邦职教法规定各州设立州职业教育委员会。职教法第82及第83条明确了州职业教育委员会设立、组成和任务。

州职教委员会由雇主、雇员和州级政府教育、经济等相关部门等三方面代表等额组成,州政府部门代表中至少一半为学校教育问题专家。

委员会委员由州政府聘任,最长任期为4年,其中雇主代表须根据州级行业协会、雇主协会及企业主协会共同决定的建议聘任,雇员代表须根据州级的工会和以社会福利及职业政策为宗旨的雇员独立协会的建议聘任。

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为荣誉性工作。委员的垫款支出及所占用时间,如无其他方面的补偿,应予以适当补偿。其数额由州政府或州政府确定的州级最高部门做出规定。委员会从其成员中分别选出一名主席及副主席。主席及副主席不应来自同一代表群体。

州职业教育委员会是所在州的政府在职业教育方面的决策咨询机构,任务是本州职业教育问题向州政府提供咨询,促进职业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就职业教育内容和组织实施以及所在州职业教育的政策举措提出建议;促进学校型职业教育与双元制职业教育之间的合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与职业教育的衔接。

3.基层(区域)职业教育委员会——主管机构的职业教育委员会


德国基层行业组织是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学徒教育的具体管理机构。

德国工商领域80个工商行会,手工业领域53个手工业行会,自由职业及公共管理服务领域共有300多个行业或专业组织机构(如律师行会,税务顾问行会,州保险事务处,医生及牙医行会,牧师管理处等)是国家法律确定的职业教育主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实施。

根据职教法第77及78条以及手工业条例第42及43b条,各主管机构必须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委员会是主管机构的内设机构,由雇主组织、雇员组织各6名专员以及职业学校6名教师组成,教师具有咨询权。委员会每届任期之初要制定工作章程。

主管机构职业教育委员会的首要目标是保障职业教育质量。为此,联邦职教法和手工业条例明确规定,主管机构的职业教育委员会对所有职业教育方面重要事务具有知情权及咨询权。

对主管机构就职业教育实施拟颁布的法规及意见做出决定,主要包括主管机构拟颁布考试条例、行政管理规章,以及涉及以下事务的法规性文件:1职业教育教学人员的能力资格;2职业教育机构的资质;3缩短及延长职业教育时间;4职业教育促进措施;5调解职业教育合同中的争议;6聘用职业教育顾问的工作范围及数量;7实施由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建议的措施。

4.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联盟


新世纪以来,德国推进经济社会改革。在此过程中,为进一步加强德国职业教育工作,2004年,根据联邦政府倡议,联邦政府与各州以及德国经济界联邦层面的联合会组织达成了《职业教育与后备专业人才培养国家公约》,明确2004-2006年间,共同推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发展的相关措施。此后,公约延长两期,分别为2007-2010年, 2010-2014年。

2014年,联邦政府将与各社会伙伴组织及各州达成一致,将职业教育与后备专业人才培养国家公约建成为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联盟。

联盟各方为:联邦政府方面包括联邦经济与能源部、联邦劳动与社会事业部、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联邦移民与一体化专员公署、联邦劳动署;各州方面为德国各州经济部长联席会,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各州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长联席会;经济界包括德国工商行会大会、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德国工业联邦联合会、德国手工业联合会总会、德国自由职业联邦联合会以及德国工会联盟。

联盟在2015-2018年期间工作重点是结合青少年特点提高职业教育措施匹配度,围绕这一重点,联盟各方将各自或联合采取一系列措施。

5.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职业教育分委会及联邦政府与各州文教部长职业教育条例与框架教学计划联合协调委员会


根据德国联邦基本法,文化包括学校教育属于德国各州自主权范围,由各州自主立法。

为协调各州教育工作,保持全德范围内教育的统一性, 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联合成立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联席会下设由各州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官员组成职业教育分委会。负责协调各州学校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在双元制职业教育范围内,各州文教部长以框架协议形式来确定职业学校的框架规范和标准,以联席会决议形式颁布。

至今,联席会就职业学校已经颁布一系列决议,主要有:《关于职业学校的框架协议》《关于颁发职业教育外语水平证书的框架协议(1998年决议,2008年6月27日版)》《职业学校生产-技术类教育职业经济与社会课程教学要素》《关于在行会证书中记录职业学校学习成绩的建议》《联邦与各州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协议》《关于优化职业学校教学组织的基础与措施》 《关于职业学校毕业文凭的协议》等。

为改善双元制框架下职业学校与职业教育企业间的协作,确保职业学校教育与企业学徒教育对接,1972年,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与联邦政府负责企业职业教育的部门就如何协调针对企业职业教育环节的职业教育条例与针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环节的框架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达成一致,并于1972年5月30日签署了《共同协商备忘录》。

根据该备忘录,由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职业教育分委会成员代表各州与联邦教育、经济及其他相关专业部门代表共同组成联邦政府与各州协调职业教育条例与学校框架教学计划联合委员会,负责协调各州职业学校框架教学计划与职业教育条例对接,为企业与学校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人才培养确立基本教学规范。

以此次协商为基础,德国对教育职业中的绝大多数教育职业进行了重新规范,修订相应职业教育条例和框架教学计划,涉及98%的职业教育合同,同时建立了一批新教育职业。

这一联合委员会也是联邦与各州就职业教育原则问题进行协商的工作机制。

此外,这一机制也促进了包括联邦及各州在内的职业教育各相关方,尤其是社会伙伴及职业学校教师的共同协作(如图3)。


3.png

图3 双元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校企教学对接


6.其他机制


除以上机制外,德国联邦职教法及其他法律还确立了其他机制。

主要有:

各主管机构中设立的毕业考试委员会。

根据职教法第40条和手工业条例相应条款,各主管机构设立毕业考试委员会。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包括雇主和雇员组织委托的同等数量成员和至少一名职业学校教师。考试委员会成员(考官)任期最长5年。

各州职业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职业学校内部或跨学校的职业学校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等类似产教结合的机构。

如巴伐利亚州职业学校条例明确规定,职业学校设立咨询委员会(理事会)由学校领导、教师、 地方政府或教育部门、学生、家长、2名雇主代表、2名雇员代表、2名行会代表等组成。


委员会至少每年开会一次。同时,强调职业学校要与企业、企业培训师、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建立合作。



德国产教融合机制建设的特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教融合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工作基本理念,也是其基本特征。为贯彻落实这一理念,德国推进产教融合表现出三个特点。

依法推进,确保产教融合机制的权威性。

首先是依法明确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及其包括经济、教育和劳动等相关部门、社会伙伴(行业组织及工会)的职责分工以及企业和学校各自使命和任务,同时依法(联邦职教法、手工业条例等)赋予经济界特别是行业和工会共同发展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权利和责任,并依托行业组织具体管理职业教育的实施。


在此基础上,依法确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产教各方在各自任务、职责范围内团结协作。


这些产教结合机制,为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提供了有力保障。


是明确具体,确保产教融合机制的可操作性。

德国相关法律在确立工作机制的同时,对于机制的设立、组成、职责任务和运行等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而为各方参与意见机制的运行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依据,可操作性强,保障了机制的顺利运行。

系统设计,确保产教融合机制的有效性。

建立产教融合机制,目的在于有效推进职业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质量。


为达到这一目的, 德国设计了一系列机制,覆盖职业教育全过程。


从职业教育宏观决策、标准制定以及标准实施和教育教学、考试各环境建立了联邦、各州、区域以及学校各层面的机制,同时建立联邦与各州、各州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通过这些机制,保障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实现了人才培养与经济发展和劳动市场需求的有效结合,从而达到了良好效果。


启示:深化产教融合,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已有一定基础。

一方面,在人才培养层面上,产教融合作为提高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支撑已经成为广泛共识。

另一方面, 新世纪以来,我国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与外部需求的对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组织成立了全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和60多个行业指导委员会, 汇集多领域特别是行业、企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

职业教育与产业对话已基本形成机制,积极推动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开展集团化办学。教育与行业共同研究制定职业教育相关标准工作机制也在形成中。

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关键在教学,将产教融合深入到教学层面尤其重要。近期,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强调要坚持产教融合,并设专章提出推进产教融合的具体工作要求。

《意见》从职业教育跨界性这一特点出发,为解决教育界与产业界缺少相融合的顶层设计和运行机制问题,强调把产教融合作为基本理念贯穿到新时期职业教育教育教学工作各个层面。

《意见》突出把机制建设作为推进深化产教融合的抓手,从教育教学各层面提出了一系列工作机制。

《意见》从改革教学过程的角度对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人才培养模式做出明确部署。

这是在新时期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落实落细“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重要批示的指导性意见,更是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特色发展”的路径设计。

但是,产教融合共同发展职业教育远未成为我国经济界和教育界共同责任和行动,更不用说全社会共同行动。学习借鉴德国产教融合机制建设,有利于我们新时期进一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1.牢固确立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工作的基本理念


职业教育是一种跨界的教育。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对职业教育进行了新定位——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从职业教育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出发,要从更高层面,而不仅仅是人才培养层面,确立产教融合理念,就是要求把产教融合作为整个职业教育工作的基本理念。

一是切实落实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发展。深入推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推动职业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

二是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教育和产业乃至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使职业教育决策、实施和评价成为教育界与产业界共同责任。从教育系统来说,要积极主动与产业共同制定职业教育规划、政策及标准。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同治理学校,共同负责职业教育教学,共同培养人才,共同开展职业教育考试评价。


三是主动做好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对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对人才的需求,建立合理的人才培养层次结构、规模结构和专业布局,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努力实现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对接产业结构布局,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层次及规模结构对接产业人才需求,职业教育标准对接产业标准, 职业教育课程及教学内容对接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教育教学过程对接职业岗位劳动生产过程。教育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

2.建立完善体制机制


建立完善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的体制机制,关键是要让行业部门、行业组织及企业能够共同参与职业教育规划、决策和实施,使发展职业教育成为教育和产业界的共同行动。

一是在现有部门联席工作机制基础上,各级政府层面建立完善由教育部门、经济相关部门、劳动部门的职业教育联合工作机制,坚持产业界与教育部门共同制定职业教育指导政策,并形成长效机制。

继续推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对话,推进行业部门及组织与教育部门共同制定行业职业教育规划和政策措施,形成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的常态机制。

同时建立完善教育、经济及劳动部门以及行业组织、企业等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职业教育决策咨询机构,为职业教育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实施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是国家和省级政府层面建立完善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标准与规范研发机制。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推进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职业教育科研教研机构具体组织,行业组织具体开发职业教育相关标准及规范的机制常态化、长效化,并不断提高工作的专业水平与科学水平。

三是学校层面建立健全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教学机制,在人才培养层面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实现工学结合、教学过程与生产劳动过程的融合提供保障。

推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职业学校专业发展规划, 制订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内容,建设教学资源,共同开展职业教育考核评价,实现校企协同育人。这方面我们在学校层面已经有很多好的探索。

目前,可以从国家层面上,深入总结各地各校经验,形成制度。还要从国家层面上完善政策,特别是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落实好国家已经明确的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为深入推进校企合作,为职业教育教学与企业生产劳动融合提供条件。

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特别是实训条件,为学生基础实践培训提供支撑,促进理论教学与实习实训融合。

四是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德国产教合作机制运行有效,得益于其行业组织具有较强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德国联邦教育、经济、劳动部门以及联邦层面行业协会组织下都有专业科研机构, 这些机构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开展职业教育相关研究,为产业界参与职业教育提供专业支持。德国行业组织内部也设立专业职业教育部门,研究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我国行业组织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建设基础还比较薄弱。需要政府部门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组织提高能力建设,增强行业在人才需求预测、职业标准开发等方面专业的能力,特别要加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来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声明:本公众号转载的文章仅作学习分享,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文章版权及插图属于原作者。